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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保障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就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细则》答记者问
作者:邹晨莹    信息来源:贵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5/16 收藏|留言|字体: | 投稿
  日前,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如何抓好《贵州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细则》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2015年7月,中央出台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解决了长期以来干部下的制度空白。我省的《细则》,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干部下的情形、细化了下的程序,严明了责任和纪律,明确了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问责处理、违法违纪免职以及干部“自愿下”等七种“下”的渠道,对于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敢作敢为、善作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你简要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

  答:我省《细则》共6章26条。在全面贯彻中央《规定》主要内容和精神的基础上,对有关实体性规定作适当的丰富和充实,对程序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总则主要阐述制定《细则》的目的,明确适用范围,提出原则。第二章主要强调干部到龄要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和延迟免职(退休)的程序,对任期届满离任和健康原因调整的情形、程序进行细化。同时,还增加了干部“自愿下”情形。第三章主要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和程序等进行细化和明确。第四章主要明确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应当免职情形和程序。第五章主要明确了纪律要求,强调要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附则主要明确了实施时间和解释机构等。

  问:《细则》有哪些特点?

  答:《细则》主要以下3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全面贯彻中央精神,体现贵州特色。《细则》全面落实中央能上能下规定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中组部专题培训班的要求,深入贯彻了近年来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较好的把握了中央政策要求。《细则》借鉴干部召回管理的做法,特别是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方面,充分体现了落实“四位一体”机制的相关要求,把落实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责任不好,推进重点工作不力等,纳入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同时,还增加了干部“自愿下”情形,既落实了中央规定和要求,又注意总结运用我省近年来干部管理成果,体现贵州特点。

  第二,细化工作措施,突出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实体性规定。比如,明确了《细则》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因健康原因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违纪违法免职等的具体情形,便于实际操作。二是细化了程序性规定。对延迟免职(退休)、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等程序,都作了具体明确。在征求意见中,大家认为,《细则》对干部下的情形、方式和程序作了明晰界定,结构清晰,操作性强。

  第三,体现严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一是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强调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抓好具体工作,切实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二是从严落实政策规定。明确提出,要抓好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同时,还要求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对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健康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问:推进干部能下,最大的难点在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细则》在这方面有什么亮点。

  答:从中央《规定》到我省的《细则》,都把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为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来研究解决。从我省的《细则》来看,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借鉴干部召回管理的做法。明确提出,经召回管理后没有转变或转变不大的干部,视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要及时进行调整。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情形。我省的《细则》,除了结合实际对中央能上能下《规定》中的部分情形作了适当充实和丰富以外,还结合落实“四位一体”机制,新增了6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主要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干部考核中反映较差的;经巡视、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个人能力特长与现岗位要求不够匹配的。三是完善了调整程序。在中央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提出启动建议”环节,使程序更完善。另外,《细则》还明确,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情形可直接进入免职程序,做到简便易行。

  问:你认为在贯彻落实《细则》过程当中应注意把握哪些方面?

  答:当前,大家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就是一些干部不作为、不会为、不善为。中央《规定》和我省的《细则》,主要是着眼于解决能下的问题,为推进干部能下提供制度保障和具体操作办法。《细则》印发后,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并在具体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强化下的担当。实现干部能上能下,难点是“真下”。干部能上不能下有多种原因,但根子在于制度执行不够到位、不够有力。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与落实“四位一体”机制结合起来,与搞好换届工作结合起来,与领导班子日常调整配备结合起来,自觉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主体责任,不怕得罪人,不搞好人主义,不避重就轻。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共同发力,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自觉履行好推动干部下的具体责任,坚持好原则和标准。要及时进行盘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格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问责不打折,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要严格下的程序。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深入分析研判,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领导班子和干部情况,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哪些干部该下,按什么程序下,都要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使干部的下经得起检验。

  第三,要畅通下的渠道。省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大干部下的力度,去年下半年以来,共有20名担任省管职务的干部因健康原因、涉嫌违纪或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岗位(其中,因健康原因调整5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调整6人,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9人),135名厅级干部到龄后及时办理了免职(退休)手续,落实力度很大,效果也比较好。《细则》出台后,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畅通下的渠道,树立良好用人导向,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第四,要关心下的干部。我们要大力推进干部能下,但也不能把下的干部 “打入冷宫”甚至“一棍子打死”。具体工作中,既要认真严格,该下的下,又要平等对待,区分情况,妥善安排。要充分体谅和理解下的干部承受的压力,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干部放下包袱。对下的干部不能一下了之、不管不问,要注意帮助他们整改提高,对能力不足的强化培训,对存在困难的及时帮助,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醒教育。对下了以后表现良好、做出实绩的干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重新起用,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激浊扬清、振奋干劲,树立良好用人导向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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