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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5/2 收藏|留言|字体: | 投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

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新闻办)是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的建设,指导、协调、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公开。

  (三)及时主动。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澄清不实传言,接受公众公开咨询和质询,解疑释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同步部署。行政机关要在开展行政工作的同时,将实际工作与新闻发布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形成规范完善的新闻发布制度。

  (五)首长负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新闻发布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六)归口发布。行政机关是政府新闻发布的主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发布责任,实行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级发布,做到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

  第二章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六条行政机关要确定专门机构承担和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任命能够参与决策的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并通过正式组织程序任免;任命新闻发布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新闻助理。新闻发言人的任职应当保持稳定。要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组建团队,确保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

  第八条省政府设立2名新闻发言人,负责省政府日常重要信息的发布;涉及各领域的专项工作,可由副省长授权省政府副秘书长以临时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对外发布。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设1至2名新闻发言人,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涉及专业信息的发布,可由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授权发布。各市(州)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安排,参照省政府的做法设置。

  全省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按照“归口发布”原则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政府新闻办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政府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名单。如人员发生变动,各地各部门要在一个月内调整,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政府新闻办重新备案和公布。

  第十条新闻发言人及工作团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二)根据授权发布信息,积极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开展工作。

  (三)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协调安排媒体记者采访,畅通采访渠道,为媒体记者采访提供便利。

  (四)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

  (六)开展本行政机关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专家团队,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决策、突发事件等的专业信息,请专家学者做出准确、客观、权威解读。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的专业培训,提高媒介素养,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新闻发布实效。

  第三章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三条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当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信息:对新闻媒体及网络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措施、提示公众应注意事项等;

  (三)突发事件信息: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所采取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五)重大活动信息: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舆论监督信息:对新闻媒体及网络和社会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回应;

  (七)其他信息:上级行政机关授权或要求发布的信息及其他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发布的新闻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审定。新闻发布的范围和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沟通,共同确认,可联合开展发布;涉及全局事项的,可由政府部门负责人视情况提请上级政府部门或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各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防止出现工作缺位、重复发布、多头发布、交叉发布、发布信息不一致等情况。

  第四章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发布信息。鼓励运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强化政府网站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提高政府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需开展新闻发布的,由牵头办理事项的行政机关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报政府领导审定并确定发布层级和方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常规政务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布;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关注情况及媒体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应,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省级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省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县(市、区、特区)政府分别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发布主要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政府应对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可开展后续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四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采取防范或避险措施,普及相应科学知识,并做好服务性信息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灾害灾难原因、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救助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现场指挥部、事发地政府、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公众关切程度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要立即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划定新闻采访区,规范现场新闻采访秩序,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做好记者采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信息发布的工作流程。

  第六章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新闻发布会是新闻发布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各部门根据发布主题、发布内容、媒体和公众关注等情况确定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九条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要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定时发布信息,每季度至少自主举办一次发布会;有关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一次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一次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条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作新闻发布。

  第三十一条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牵头办理事项的省政府部门、单位组织起草,报分管副省长审定批准后举行。重大事项由省长批准。

  (二)省政府各部门自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本部门起草送审,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送省政府新闻办备案,由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组织发布。

  (三)各市(州)政府在贵阳市或省外自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本级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由牵头办理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起草送审,以本级政府新闻办名义组织召开。重大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政府新闻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新闻发布会要注重新闻性,应设置媒体记者提问环节。主席台就座人员,均须承担发布任务,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要为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做好准备,包括新闻发布稿、背景资料、资料索引等。发布会结束后,应向记者提供相关文字资料和发布内容电子文档,答复记者问询。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自主召开新闻发布会,可使用本部门会议室。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应尽量在事件发生地附近选择合适场所。

  第三十五条新闻发布会结束后,行政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媒体和网络报道情况,评估发布效果。

  第七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分工负责,政府新闻办协调指导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政府新闻办负责人应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专门列出新闻发布内容,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放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回应社会热点、参与网络访谈等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以及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依法应当发布而不发布,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四十条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工作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行政机关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及工作团队建设,加强新闻发布档案资料管理,加强新闻发布技术平台建设和后勤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新闻发布业务应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进修班和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安排。省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全省新闻发言人队伍的专业培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我省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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