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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亲属享受惠民政策必须申报和公示
作者:许邵庭    信息来源:贵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16 收藏|留言|字体: | 投稿
    “要深入群众、了解寨情民意;要公开透明、规范权力行使;要民主决策、确保公平公正;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虚报冒领、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贪污私分。”日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贵州省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落实惠民政策行为规范(试行)》,通过74个字的“四要”“五严禁”制度规范,为解决惠民政策在“最后一公里”受阻、走偏难题提供纪律引导和制度支撑,探索通过高压惩治和制度治本同向发力的方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为保证简短的规范要求被正确理解掌握,《行为规范》以附件的形式对每一条款的内涵、要求和有关问题的把握作出具体解释,确保基层干部记得住、看得懂、执行得了。例如关于“要深入群众,了解寨情民意”的解释,就明确要求村(社区)干部、村级民生监督员必须通过入户走访、核查情况、登记造册等方式,全面掌握本辖区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情况,特别要对困难群众有关情况了然于心,做到情况明、数字准。

  为推动《行为规范》真正贯彻执行,我省配套建立了申报制度、公示制度和核实抽查制度。制度规定,凡是村(社区)干部、在外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享受非普惠制惠民政策的,都必须按规定填表申报,并在村(居)民主要聚居点进行不少于30日的张贴公示。同时公布县(市、区)纪委、民生监督组(乡镇纪委)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核实抽查制度一方面将核实监督的范围和有关职责,具体划分到乡镇(街道)党委负责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牵牢主体责任牛鼻子。一方面要求各民生监督组(乡镇纪委)、村级民生监督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群众享受惠民政策有关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走访调查,主动发现问题。对村(社区)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亲属的申报、公示情况,每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群众反映情况较多的村(社区)要开展重点抽查。因抽查监督工作不力,出现申报不真实、审核把关不认真、公示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74个字的行为规范和三项配套制度,是从案件教训和群众反映中凝练出来的。”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以来,贵州通过组织创新,持续加大对基层贪腐的打击力度。同时,以专项治理的方式,紧盯重大民生项目和资金,对矛盾比较突出、局部发现问题较多的系统和领域,分地区、分步骤集中查处整治。截至2016年5月,全省围绕民生共发现问题20.8万余个,立案18321件,党政纪处分18974人,移送司法机关1323人。

  “惩,最终还是为了治。推进基层高压反腐的同时,还要探索以案治本,通过建立完善一批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深化标本兼治。”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通过对上万件基层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省纪委监察厅协同有关部门归纳出了全省基层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和主要问题漏洞,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范惠民政策落实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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